注册问答

福建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2020-08-12 / 人气: / 来源: / 编辑:Sasha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福建省列入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省份。为了推进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建立新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制度,鼓励医疗器械产品研发与创新,推动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探索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新方式;探索注册人制度下构建完善的注册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体系;探索注册人制度下医疗器械监管的新方式;为全国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管理制度探索福建经验。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有序推进。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精神,落实国家药监局33号文件要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按照申请人自愿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试点工作。

(二)全程可控、责任清晰。坚持风险全程可控,注册人、受托企业、监管部门责任清晰,上市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可控。

(三)合理对接,协调合作。借鉴兄弟省市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经验做法,共同构建跨省监管协作机制,建立统一协调合作而又分工责任明确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监管体系。

(四)改革创新,示范带动。创新思维,着力破解实施中的难题,于关键环节取得突破,通过先行先试、总结评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和创新制度。

三、试点主要内容

探索新型医疗器械注册与管理方式,实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生产许可可相互分离的审批与管理制度。具体包含以下几项内容:

(一)按照自愿的原则,住所或者生产地址位于福建省内的科研机构和企业可以成为医疗器械申请人申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成为医疗器械注册人(以下简称“注册人”)。注册人以自己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并对产品全生命周期承担法律责任。

(二)住所或者生产地址位于福建省内的申请人可以委托福建省内或列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下称国家试点省份,见附件一)中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样品。

(三)住所或者生产地址位于福建省内的注册人,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可以在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后自行生产,也可以委托福建省内或国家试点省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与能力的,可以直接委托福建省内或国家试点省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注册人可以同时委托一家或者多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

(四)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受托生产企业,可提交注册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申请生产许可;已取得相应生产资质的,应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将受托生产产品信息登载进其生产许可证。

(五)本方案实施前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可作为注册人自行生产,也可将已注册产品委托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企业进行生产,委托生产后不再继续开展生产的,应及时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申请减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所附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的产品信息。

(六)探索实施生产地址位于福建省内的企业接受其他试点省份注册人委托生产的检查和审批绿色通道。

四、试点产品范围

试点产品应是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见附件二)。

五、注册人条件和义务责任

(一)注册人条件

1.住所或者生产地址位于福建省内的企业、科研机构。

2.具备专职的法规事务、质量管理、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事务等工作相关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具有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和标准相关知识和经验。

3.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有对质量管理体系独立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的人员。

4.具备承担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的能力。

(二)注册人的义务责任

1.依法承担医疗器械设计开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售后服务、产品召回、不良事件监测等环节中的相应法律责任。

2.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明确委托生产中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责任划分、放行要求等责任,明确生产放行要求和产品上市放行方式。

3.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核。

4.加强不良事件监测,建立不良事件监测与再评价制度,主动收集、报告、分析和评价不良事件信息并开展已上市医疗器械再评价。

5.可以自行销售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自行销售的注册人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委托销售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6.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风险等级建立医疗器械相应追溯管理制度,创建和维护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利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加强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不良事件监测情况全过程管理,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全程可追溯。

7.确保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可靠、系统完整、可追溯。

8.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六、受托生产企业条件和义务责任

(一)受托生产企业条件

1.住所或者生产地址位于福建省内或其他国家试点省份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2.具备与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能力。

(二)受托生产企业义务责任

1.承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委托合同、质量协议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按照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质量协议约定的要求组织生产,对注册人负相应质量责任。

3.发现上市后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及时向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4.受托终止时,受托生产企业应在受托终止后30日内向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减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所附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的受托产品信息。

5.受托生产企业不得再次转托。

6.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七、办理程序

(一)注册申请

1、申请人在福建省内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应向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如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研发产品或委托其他企业生产样品的,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还应包括如下材料:1)委托研制或生产情况说明;2)委托合同复印件;3)受托研发机构或受托样品生产企业与注册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评估报告。

如申请人自行开展研发并生产样品的,省局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如申请人委托研发或生产样品的,省局还应同时对研发机构或生产样品的企业进行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委托省外企业的,由省局组织跨省检查或委托当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核查)。如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登载的生产地址为受托生产地址的,备注栏标注受托企业名称。

2、申请人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的,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其资料要求及审批审评程序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要求执行。

(二)生产许可办理

福建省内的受托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可提交注册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限福建省或国家试点省份核发)、产品技术要求、委托合同复印件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报资料向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生产许可。

(三)委托生产备案

福建省内的注册人取得注册证后不办理生产许可证,直接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但无须提交委托方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许可变更

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福建省内受托生产企业,应按《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四、三十一、

三十二条规定向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但无须提交委托方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省局组织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如注册人为外省企业或科研机构的,将会同注册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受托生产产品信息,并注明“受托生产”字样和受托生产期限。

(五)生产地址登记事项变更办理

对于福建省内注册人拟通过委托生产方式变更注册证生产地址的,由受托生产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变更《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注册人提交受托生产企业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协议向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事项变更。

八、监督管理

(一)监管职责分工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福建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负责探索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的相关制度建设;负责跨区域试点委托生产监管的协调工作,对辖区内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行为、注册人对上市后产品的管理等进行监管。

对于跨区域委托生产的,探索建立跨省区监管协作机制,建立监管信息定期沟通制度,构建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通监管信息,及时移送问题线索,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注册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可会同受托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共同开展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受托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

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评审批,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做好相应配合和支持工作。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对注册人履行保证医疗器械质量、上市销售与服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再评价、医疗器械召回等义务条件的监督管理,强化注册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和全链条的管理能力,督促受托生产企业严格管理、规范生产。

1.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监督管理规定》,对试点的注册人及受托生产企业按四级监管级别进行监管,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项目检查。发现委托生产医疗器械存在质量风险的,根据实际情况,对注册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监督召回产品,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

方案有关规定的注册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列入重点监测名单。将实施试点的注册人及受托企业生产的品种列入重点监测品种,收集不良事件、投诉举报和舆情信息,分析重点监测品种风险,加强医疗器械重点监测信息与评价结果运用,提升分析预警能力,加强监测与监管工作互动,及时调整监管频次和监管方式,切实防范医疗器械安全风险。

3.列入重点抽验品种。将实施试点的注册人及受托企业生产的品种列为省医疗器械年度抽验计划,实施监督抽验,及时掌握委托生产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趋势。

4.列入重点公开内容。按规定主动公开申请人、注册人医疗器械审批结果以及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如实全面地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自查自纠,并提交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鼓励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有效性进行评估,鼓励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积极申请并通过YY/T 0287/ISO 13485等第三方认证和评估。鼓励注册人依托担保人或购买相应商业责任险,提高承担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的能力。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注册人制度试点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名单见附件三)。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医疗器械监管处、政策法规处、注册审批处、科技处、省食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研究所、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人担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省局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明确不同主体间的质量管理责任划分,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衔接和运行,制订《福建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见附件四)。

(二)实施指导与优先审批

对注册人制度试点的申请提前介入,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实施优先审评审批;优化医疗器械注册质量体系核查、注册审评审批、生产许可证核发和变更、委托生产备案、上市后监督检查等审批程序和办理流程。

鼓励跨省合作,对生产地址位于福建省内的企业接受其他试点省份注册人委托生产的,开设绿色通道,及时安排生产许可证核发或变更的现场检查,对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加强检查队伍建设

探索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强化检查人员配备,加强监管人员专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统一检查标准,明确检查要求,建立注册人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责任体系,建立跨区域监管的监督检查责任和质量保障体系,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五)加强省际监管部门交流

省局加强与其他国家试点省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沟通与交流,及时协调相关工作,开展相关核查、检查,加强信息沟通与相关政策的衔接,构建跨区域协同合作的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格局。

(六)加强评估总结

加强评估和总结,对取得成效和面临问题进行回顾、分析和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不断完善制度设计,主动公开并及时向国家局报送试点工作进展和最新情况。

附件一

                                   国家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省份名单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

附件二

                                  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18号通告)

一、部分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类医疗器械

1.血管支架、血管支架系统(外周血管支架除外);

2. 心脏封堵器、心脏封堵器系统;

3. 人工心脏瓣膜;

4.整形植入物(剂)。

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

三、部分动物源医疗器械

1.心脏、神经、硬脑脊膜修补材料;

2.人工皮肤;

3.体内用止血、防粘连材料;

4. 骨修复材料;

5.其他直接取材于动物组织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四、其他

1.心脏起搏器;

2.植入式血泵;

3.植入式胰岛素泵。

附件三

                                福建省试点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名单

组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文春

组员: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处长   黄维军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林挺华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处处长       林建安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审批处副处长 章 勇

      省食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主任       李 宗

      省医疗器械与药包材研究所所长     于华生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主任       张文华

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黄维军(兼)

办公室成员:薛菡、唐淑珍、潘真、陈谦、叶文泓、林张昊、陈鹭颖、陈松旺、沈晓华。

附件四

                                    福建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

一、制定依据

为规范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明确不同主体间的质量管理责任划分,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衔接和运行,切实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二、适用范围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是改革完善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和注册生产制度的重大创新,建立医疗器械注册人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责任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的主要目的之一。

《指南》中的医疗器械注册人是指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要求,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样品或产品的企业或者科研机构。《指南》中的受托生产企业是指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要求,接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样品或产品的企业。

《指南》旨在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时,对双方在建立、运行、改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方面提供指导,从而更好地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的安全、有效。

《指南》是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基础上,针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的特殊管理要求所指定的细化指南性意见。自愿申请纳入试点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应在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和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的相关要求。

《指南》同样适用于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时参考使用,指导和规范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医疗器械注册人要求

义务与责任

1.1 履行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规定的义务,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并依法承担医疗器械设计开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售后服务、产品召回、不良事件监测等环节中的相应法律责任。

1.2应当建立与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1.3 能够独立开展质量管理评审。委托生产前应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综合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并提供综合评价报告。委托生产期间每年应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至少一次全面质量管理评审,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并按时向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1.4负责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在委托生产中技术要求、生产管理、质量保证、责任划分、产品放行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5负责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和包装标识等技术文件形成清单及附件,并有效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确认并保留相关记录;以上文件发生的任何变化应及时告知并有效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确认并保留相关记录。

1.6 负责产品上市放行,应明确规定放行责任人、放行程序和放行要求。

1.7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建立不良事件监测与再评价制度,指定责任部门和人员,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并按法规要求向相应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根据科学进步情况和不良事件评估结果,主动对已上市医疗器械开展再评价。

1.8负责售后服务,建立售后服务制度,指定售后服务责任部门,落实售后服务相关责任。

1.9负责建立医疗器械追溯体系,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可实现有效追溯。

1.10发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应当立即要求受托生产企业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要求受托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活动,并向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1.11委托生产变更或终止时,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同时应告知原受托生产企业办理许可证登载产品变更、减少或注销许可证。

1.12 建立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制度,鼓励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购买足够保额的商业责任险。

机构与人员

2.1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2.2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与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对受托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估、审核和监督,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2.3配备专门的研发技术人员,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确保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2.4配备专门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能够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

2.5配备专门的法规事务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法规要求,能够处理相关法规事务。

2.6 配备专门的上市后事务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售后服务等要求,能够处理相关上市后事务。

3 场地、设施、设备

3.1自行研发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具备与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研发场所和设施设备。

3.2委托开发医疗器械产品的,应确保被委托机构具备与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研发场所和设施设备。

3.3 医疗器械注册人应明确受托生产企业场地、设施和设备的要求,委托生产前应查验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并定期评估。

4 文件管理

4.1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有任何删减或不适用均应详细说明,且任何删减或不适用不得影响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有效。

4.2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进行管理,包括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评审、变更、终止、延续、执行情况的年度评价,并保留相关记录。

4.3对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的全部研发资料和技术文档进行管理。包括清单编制、保存、归档、检索、查阅、变更、移交、使用权限,并保留相关记录。

4.4对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指南性文件、质量公告等外来文件进行管理,包括收集、更新、检索、汇总、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

4.5对受托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评估、审核、监督的文件进行管理,包括保存、变更、检索、汇总、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

4.6对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包括对商业保险的购买、延续、理赔等资料的保存和查阅。

5 设计开发

5.1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要求进行设计开发。保留自行研发或委托研发医疗器械产品的设计研发资料,确保设计开发资料和数据的真实、完整、可追溯。

5.2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外部机构进行设计开发时,应当与受托设计方签订协议,确保设计开发过程满足法规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对整个医疗器械产品的设计开发负主体责任。

5.3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将需要转移的设计输出文件进行汇总并编制技术文件清单。

5.4确保变更过程满足法规要求,任何设计变更均应及时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监督受托生产企业的变更执行情况。

5.5在包括设计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结合受托生产产品的特点,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留相关记录。生产和生产后信息显示产品的风险不可接受时,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及时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6 采购

6.1应明确委托生产产品物料的采购方式、采购途径、

质量标准、检验要求,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实施采购。

6.2必要时与受托生产企业一起对物料合格供应商进行筛选、审核、签订质量协议、定期复评。

6.3监控并确保受托生产企业使用合格供应商提供的合格物料。

6.4按照法规要求实施采购变更,所有的变更应书面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留存相关记录。

6.5定期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对委托生产采购控制进行自查,确保满足规范的要求。

7 生产管理

7.1明确委托生产的品种及范围、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必要外协加工过程(例如辐照灭菌)、物料流转、批号和标识管理、批生产记录、可追溯性等具体要求。

7.2将与生产有关的技术文件以协议附件的形式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确认并保留确认的记录;

7.3明确在委托生产过程中的需要定期监控的环节和过程以及监控方式和标准,指定授权监控的人员,并保留监控记录。

7.4 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受托生产管理情况和相关记录进行审核,并保存审核记录。

8 质量控制

8.1制定生产放行要求和产品上市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

8.2将生产放行要求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审核并授权生产放行人。

8.3负责产品上市放行,指定上市放行授权人,按放行程序进行上市放行,并保留放行记录。

8.4明确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职责、留样及观察(如涉及)等质量控制过程的职责分工,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可由医疗器械注册人完成,也可由受托生产企业完成,对于检验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8.5由受托生产企业实施质量检验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检测设备、质量控制能力、质量检测人员能力、质量检测数据进行定期监控和评价,并保留相关记录。

8.6涉及产品留样的,应制定留样规程,定期查验受托企业的留样工作。

9 销售

9.1医疗器械注册人可以自行销售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医疗器械。

9.2医疗器械注册人自行销售医疗器械的,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应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9.3委托销售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对所委托销售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并加强对受托方经营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销售。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10 不合格品控制

10.1明确不合格品控制要求,防止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

10.2产品销售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召回、销毁等。

11 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

11.1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和人员,对其产品主动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按规定直接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11.2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及时开展调查、分析、评价,主动控制产品风险,并报告评价结果。

11.3主动开展已上市医疗器械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对已上市医疗器械进行持续改进,

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变更。再评价结果表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

四、受托生产企业要求

1 义务与责任

1.1履行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规定的义务,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负责按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组织生产,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负相应的质量责任。

1.3负责产品生产放行,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履行生产放行程序。

1.4委托生产变更或终止时,应在生产变更前或委托终止30日后向原许可发证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登载产品变更、减少或注销许可证。

2 机构与人员

2.1建立与医疗器械受托生产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2.2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与受托生产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

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2.3配备与受托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生产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应当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2.4指定专人与医疗器械注册人进行对接、联络、协调。

2.5在医疗器械注册人的指导下,对直接影响受托生产产品质量的人员进行培训,符合要求后上岗。

3 场地、设施、设备

3.1配备与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3.2采用适宜的方法,对医疗器械注册人财产(包括受托生产相关且属于医疗器械注册人所有的各类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留样品、包装、标签、工装夹具以及其他设备或辅助器具等)进行标识、储存、流转、追溯。

3.3受托生产企业对受托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场地、设施、设备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进行管理。

4 文件管理

4.1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

系文件,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增加受托生产相关内容,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有任何删减或不适用均应详细说明,且任何删减或不适用不得影响产品的安全、有效。

4.2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进行管理,包括协议评审、变更、终止、延续、执行情况的年度评价,并保留相关记录。

4.3对医疗器械注册人转移的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全部研发资料和技术文档进行管理。包括清单编制、保存、归档、检索、查阅、变更、移交、使用权限,并保留相关记录。

4.4对受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相关文件进行管理,包括保存、变更、检索、汇总、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

4.5文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应符合法规要求和双方协议约定,在保存期限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可向受托生产企业获取委托产品生产相关文件及记录,以满足产品质量追溯、产品调查及法规要求等的需要。

5 设计开发

5.1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对医疗器械注册人转移的技术文件进行管理。

5.2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执行受托生产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约定。

5.3医疗器械注册人在受托生产企业完成工艺建立、验

证、转换、输出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能力。

5.4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的设计变更要求,并结合生产质量管理情况向医疗器械注册人反馈设计变更的需求。

6 采购

6.1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执行医疗器械注册人的采购要求;由医疗器械注册人采购并提供给受托生产企业的物料,由受托生产企业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人要求进行仓储、防护和管理。

6.2如代为实施采购,应将相关供应商纳入合格供应商进行管理;应保留物料采购凭证,满足可追溯要求。

6.3如实施采购物料验证,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人的要求。

6.4采购中发现异常情况应采取措施暂停,并向医疗器械注册人及时报告处理。

7 生产管理

7.1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执行。

7.2当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注册人报告。

7.3如果受托生产企业有相同产品在产,相关产品应有

显著区别的编号、批号、标识管理系统,避免混淆;

7.4保留受托生产相关的全部生产记录,并随时可提供给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查。

7.5受托生产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偏差、变更、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医疗器械注册人报告,保留处理记录。

8 质量控制

8.1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约定的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职责、留样及观察(如涉及)等质量控制过程的职责分工实施质量控制活动。

8.2负责生产放行,应保证受托产品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人的验收标准并保留放行记录。

8.3涉及产品留样的,应执行医疗器械注册人的留样规程,实施留样。

9 销售

9.1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代为销售时,必需具备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条件,符合经营相关法规要求,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9.2如无销售职责,本条不适用。

10 不合格品控制

10.1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

10.2不合格的评审包括是否需要调查,通知医疗器械注

册人或对不合格负责的所有外部方。

11 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

11.1向医疗器械注册人提供受托生产过程中必要的质量数据和所发现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

11.2配合医疗器械注册人进行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

五、核查范围

(一)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其他企业生产样品,且生产工艺建立和验证、设计转换均在受托生产企业完成的,在产品注册体系核查时,应对医疗器械注册人研发地址和受托企业样品生产地址进行核查。

(二)受托生产企业发生变化(包括变更、增加或者减少),在对变更后的受托生产企业进行体系核查时,同时应对医疗器械注册人的工艺资料、设计的变化情况等进行核查。

(三)上市后监管时,可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一并实施检查,以确保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委托生产行为的合规、受控。

(四)对受托生产企业仅进行医疗器械组装、分装或包装等过程的,注册体系核查可根据情况对关键物料或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的供应商进行延伸核查。

六、定义和术语

(一)生产放行:是指受托生产企业通过审核医疗器械生产批次的生产过程记录及质量检验记录,证实已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双方确定的技术文件要求完成生产,并已完全符合双方规定的关于原材料、中间过程控制以及最终产品进货、过程、成品检验要求,经受托生产企业确认产品已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可以放行交付医疗器械注册人。

(二)上市放行: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对受托生产放行的产品全过程记录进行审核,上市放行前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完成所有规定的工艺流程;规定的批生产记录完整齐全;所有规定的进货、过程、成品检验、验证等质量控制记录完整齐全,结果符合规定要求,检验/试验/验证/确认人员及其审核、授权批准人员均已按规定签发记录;产品实现全过程,特别是采购、生产等过程中的不合格、返工、返修、降级使用、紧急放行等特殊情况已经按规定处理完毕;产品说明书、标签及其版本符合规定要求;经授权的放行人员已按规定签发产品放行单,批准上市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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