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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0-06-29 / 人气: / 来源: / 编辑:Sasha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津药监法〔2020〕11号
 
 
 
 
 
 
 
市药监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监管办:
 
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了《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经2020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2020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与监管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市局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的公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局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政府网站作为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主要渠道,同时通过政务新媒体、驻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途径公示方便办事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执法公示的协调推进。综合处负责政府网站的组织保障,组织保密审查,为信息公示提供技术支持。机关各处室、各监管办按照“谁执法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自承担行政执法公示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公示以下信息及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主要包括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主要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
 
(三)行政执法所依据信息。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等。
 
(四)行政执法流程信息。主要包括执法事项名称、执法程序、执法流程图等。
 
(五)权责清单信息。主要包括职权名称、类型、法定依据、实施机构、管理权限、责任事项等。
 
(六)监督方式信息。主要包括投诉举报、救济方式和途径等。
 
(七)服务指南信息。主要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履行以下公示义务:
 
(一)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办事机构、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公示以下信息: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二)监督抽检情况及结果信息;
 
(三)年度行政检查情况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市局采取信息摘要方式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公示内容应至少包括行政许可的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决定、批准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 市局采取信息摘要方式公示监督抽检情况及结果信息,公示内容应至少包括监督抽检产品名称、被抽检单位、标示生产企业、规格型号、产品批号、检验结论、不合格项目等信息。
 
第十一条 市局采取信息摘要方式公示行政检查信息,公示内容应至少包括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结论等信息。
 
第十二条 市局采取全文公开方式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名称(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隐去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肖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出生日期、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
 
(二)除被处罚人和被处罚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未成年人相关信息;
 
(五)产品的生产配方、工艺流程、购销价格及客户名称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隐去的信息。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可以不公开。
 
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市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并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第十四条 对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送达决定时一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将通过一定方式依法予以公示。
 
承办部门认为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存在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拟不予公开的,应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经批准不予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可不向其他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推送。
 
第十五条 通过政府网站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由承办部门对内容进行审查并自行上传发布。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十六条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在政府网站公示期限一般为3年,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在政府网站公示期限一般为1年。公示期限届满的,应不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市局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承办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予以更新或者撤除。
 
承办部门对执法信息实行动态调整,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市局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市局进行更正的,公开相关信息的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更正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委书面报告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并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市局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的内容。行政执法信息的依申请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局各处室、各监管办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公示的,按照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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