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二、三类)核发(延续)、变更--变更
日期:2020-11-16 / 人气: / 来源: / 编辑:Sasha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变更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理部门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主管部门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法定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查看说明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查看说明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无;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9:00 至 12:00下午:13:30 至 17:00 |
是否马上办 | 否 | 业务主管部门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办理部门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编码 | 11120000MB1662153N3120172017002 |
咨询电话 |
电话:24538164 |
监督电话 | 投诉电话:83555385 地址:南开区红旗南路237号 |
办理地点 |
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河东区红星路79号) |
通办范围 | 本级 |
有效期限 | 有效期5年 | 适用范围 | 全省 |
是否预约审批 | 否 | 预约审批电话 | -- |
到现场办事次数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机关 |
是否网上办事项 | 是 | 是否就近办事项 | 是 |
是否一次办事项 | 是 | 是否无人审批事项 | 否 |
是否承诺审批事项 | 是 | 是否以函代办事项 | 无 |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 是 | 办件公示 | 是 |
监管细则 | 4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事项实施细则(变更).docx | ||
审批收费 | |||
是否收费 | 否 |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 | ||
实施权限 | |||
市级权限 | 本市区域内由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 | ||
自贸试验区权限 | 本行政区域内,不应有此权限 | ||
滨海新区权限 | 本行政区域内,不应有此权限 | ||
市区权限 | 本行政区域内,不应有此权限 | ||
郊区权限 | 本行政区域内,不应有此权限 |
办理形式
运行系统 | 市级 | 系统名称 |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预约途径 | 无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数量限制 | 否 | ||
是否联办 | 否 | 联办部门 | 无 |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包括:
a) 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b) 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c) 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d) 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e) 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f) 文字性变更:
——-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更《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
——企业因违法生产已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g) 非文字性变更:
——申请增加生产的产品不属于原生产范围的; 增加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E)申请增加生产的产品属于原生产范围,并且与原许可生产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要求相似的;
——申请增加生产的产品属于原生产范围,与原许可生产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有实质性不同的;
——企业因违法生产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更《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
——增加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迁移或者增加生产场地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地要求;
办理依据
序列 | 法律名称 | 条数 | 附件 |
1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25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其他依据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1 |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时提交此材料) |
原件:1 复印件:0 电子版 |
可容缺材料 材料准备要点 其他要求 |
材料来源 |
|
2 | 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供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生产地址非文字性变更提交此材料) |
原件:1 复印件:1 电子版 |
主审材料 材料准备要点 其他要求 |
材料来源 |
|
3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申请表 |
原件:1 复印件:0 电子版 |
主审材料 材料准备要点 其他要求 |
附录B.docx 附录A.docx |
材料来源 |
4 | 新的住所或者生产地址文字性变化的证明文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 提交此材料) |
原件:1 复印件:0 电子版 |
主审材料 材料准备要点 其他要求 |
材料来源 |
|
5 | 企业授予承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1 复印件:0 电子版 |
主审材料 材料准备要点 其他要求 |
材料来源 |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办理流程
序号 | 流程 | 详细内容 |
1 | 受理 |
环节名称 | 形式审查 |
审查标准 | 接件人员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a)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b) 主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人向行政审批部门作出了补齐非主审材料和守法经营,接受监管意思表示的书面承诺后,应当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c)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 |
结果 | 《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 |
2 | 审查 |
环节名称 | 纸质审查 |
审查标准 | 纸质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a) 纸质审查标准与形式审查标准一致;b)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
结果 | 通过/不予通过 |
3 | 审查 |
环节名称 | 现场踏勘 |
审查标准 | 变更操作程序应涉及现场踏勘。现场踏勘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根据情况,避免重复核查。 |
结果 | 通过/不予通过 |
4 | 审查 |
环节名称 |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
审查标准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二、三类)变更操作程序应涉及听证或专家评审(应写明具体涉及的环节)。专家评审主要审查以下内容:a)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b)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 |
结果 | 通过/不予通过 |
5 | 决定 |
环节名称 | 决定 |
审查标准 | 依以上流程决定 |
结果 | 审批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查意见,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a)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的,并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b) 申请人在受理时只提交了主审材料的,经审查主审要件合格,待申请人补齐非主审要件后,立即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c)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流程图
办理结果
序列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板 |
1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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