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00017202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是否收费 |
收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一 |
批准文件及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且应在有效期内;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申请注册时,样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协议。受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应涵盖申报产品)(原件仅供查验,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复印1份存档) |
申请人自备 |
1份
(原件仅供查验) |
--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 |
-- |
二 |
申请表和申报资料目录(原件1份),内容包括(1)申请表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②“申请人(企业名称)”、“申请人住所”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相应内容一致③“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与所提交的已预评价的产品技术要求、检测报告等申报资料中相应内容一致)(2)申报资料目录(注册申报资料应有所提交资料的目录,包括申报资料的一级和二级标题。每项二级标题对应的资料应单独编制页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需要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http://xzsp.yjj.beijing.gov.cn/bfdaww进行网上申报,填写并下载打印该表格 |
三 |
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 |
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其理由。对于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 |
四 |
产品综述资料及生产制造安全信息(原件1份),内容包括: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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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述资料①概述描述申报产品的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及名称的确定依据②产品描述对于无源医疗器械:描述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结构组成(含配合使用的附件)、主要原材料,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内容;必要时提供图示说明。对于有源医疗器械:描述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结构组成(含配合使用的附件)、主要功能及其组成部件(关键组件和软件)的功能,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内容;必要时提供图示说明③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于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和运行模式、性能指标方面加以描述④包装说明有关产品包装的信息,以及与该产品一起销售的配件包装情况;对于无菌医疗器械,应当说明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初包装的信息⑤适用范围和禁忌症适用范围:应当明确产品所提供的治疗、诊断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定义的目的,并可描述其适用的医疗阶段(如治疗后的监测、康复);明确目标用户及其操作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说明产品是一次)(2)研究资料(根据所申报的产品,提供适用的研究资料①产品性能研究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如电气安全与电磁兼容、辐射安全)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②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应对成品中与患者和使用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的生物相容性进行评价。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应当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和方法;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③生物安全性研究对于含有同种异体材料、动物源性材料或生物活性物质具有生物安全风险类产品,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及生物活性物质的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包括说明组织、细胞和材料的获取、加工、保存、测试和处理过程;阐述来源(包括捐献者筛选细节),并描述生产过程中对病毒、其他病原体及免疫源性物质去除或灭活方法的验证试验;工艺验证的简要总结④灭菌/消毒工艺研究生产企业灭菌: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终端用户灭菌:应当明确推荐的灭菌)(3)生产制造信息①无源医疗器械:应当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艺和特殊工艺,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的控制情况②有源医疗器械:应当明确产品生产工艺过程,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注:部分有源医疗器械应注意考虑采用(3)①中关于生产过程信息的描述③生产场地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
五 |
临床评价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 |
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定、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应规定的要求。 |
六 |
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 |
产品风险分析资料是对产品的风险管理过程及其评审的结果予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应当提供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1)风险分析:包括医疗器械适用范围和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判定、危害的判定、估计每个危害处境的风险。(2)风险评价:对于每个已判定的危害处境,评价和决定是否需要降低风险。(3)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和验证结果,必要时应当引用检测和评价性报告,如医用电气安全、生物学评价。(4)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 |
七 |
产品技术要求(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复印1份存档)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 |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规定编制,且通过预评价,申报注册时应提交两份,并同时提交两份纸质一致性及与网上填报的产品技术要求内容一致性的声明。 |
八 |
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1份 |
--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 |
提供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注册检验报告和预评价意见。 |
九 |
产品说明书及***小销售单元的标签设计样稿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 |
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及相关法规要求。 |
十 |
符合性声明和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内容包括: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范本下载 |
(1)符合性声明(符合性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①申请人声明本产品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声明本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有关分类的要求;声明本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②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作出材料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2)授权委托书(申报资料时,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基本条件: 1.已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企业工商登记; 2.已确定申报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已编制完成拟申请产品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并已通过预评价; 3.已具备拟注册产品的生产能力;已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4.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技术要求; 5.对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发布相应技术指导原则或技术审评规范的产品(链接:审评规范专栏),申请人应参照执行。 6、选择网上提交申报材料的,材料需逐页加盖申报单位电子公章,要求相关人员签名的材料请在相应位置加盖相关人员电子签章。 |
结果名称及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五年 |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依据名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 (2014年第一次修订,2017年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但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除外。 第十三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对进口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应当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技术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依据名称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 |
收费 |
收费标准 |
**注册费0元 |
收费依据 |
《关于降低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9〕569号) |
收费标准 |
**注册费0元 |
收费依据 |
《关于降低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9〕5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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