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未备案或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监管部门 | 药监局 | 监管事项编码 | 00720031 |
监管事项 | 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监管 | 对应行政许可名称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 第三类 | 对应行政许可名称 | 行政处罚 |
监管事项子项 | 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未备案或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政处罚 |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 00720031020002 |
监管对象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监管形式 | |
监管方式 | 无 | 监管层级 | 、市级区县级 |
监管流程
1、立案;2、调查取证;3、告知;4、需要举行听证的,组织听证;5、决定;6、送达;7、执行;8、结案。设定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监管结果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向社会公告;4、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道和思源专业团队可提供全程指导,避免上述问题,提高注册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