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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01、04、07、08、09、10、19、21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使用说明

日期:2022-07-15 / 人气: / 来源:器审中心 / 编辑:Sasha

2021年6月,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9号令)施行,明确规定“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可以根据产品设计特征、临床风险、已有临床数据等情形,通过开展临床试验,或者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证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2021年9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配套规范性文件,其中《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以下简称“《决策导则》”)从“高风险医疗器械”、“新型医疗器械”、“已有证据的充分性”三个方面指导申请人决策申报产品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

为进一步指导申请人确定具体产品的临床评价路径,器审中心基于目前已有产品的审评经验,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01、04、07、08、09、10、19、21的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和品名举例,编写了《〈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01“有源手术器械”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04“骨科手术器械”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07“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08“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09“物理治疗器械”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0“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9“医用康复器械”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21“医用软件”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给出具体产品临床评价路径选择的推荐意见。对于产品数量较少,近几年无相关产品申报的,暂未在该文件中体现。

文件中标注“临床试验”的产品,基于目前认知,通常为《决策导则》中的“高风险医疗器械”,除该指导原则第三部分第(一)款中可考虑免于开展临床试验的情形,原则上需要开展临床试验。

文件中标注“同品种”的产品,如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相比,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和/或生物学特性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属于《决策导则》中提出的“新型医疗器械”,除《决策导则》第三部分第(二)款中可考虑免于开展临床试验的情形,需提交申报产品的临床试验资料。

文件中标注“同品种”的产品,如不属于《决策导则》中提出的“新型医疗器械”,申请人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的相关要求,根据申报产品特征、临床风险、已有临床数据等情形,选取合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证明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此种情形下,如通过非临床研究未能证明差异性部分的安全有效性,即《决策导则》中提出的“已有证据不能证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

为便于注册申请人查询,推荐路径表单中标注了《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1年第71号)相关内容。是否可免于进行临床评价,需按照《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及其后续调整内容进行判定。

我中心将根据医疗器械风险变化,参考国际经验,遵循***新科学认知,立足监管实际,对相关产品的临床评价推荐路径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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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和思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专注于医疗器械法规咨询服务,致力于为客户将安全、有效和合规的医疗器械产品迅速推向并占领全球市场,是中国领先的医疗器械CRO创新服务企业。主要服务项目有:进口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进口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进口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国产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医疗器械软件注册、临床实验、创新医疗器械申报港澳台医疗器械注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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